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蔡林俊与徐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林俊,徐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173号原告:蔡林俊。委托代理人:江君华、梁逸超,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海峰。委托代理人:张和刚,温岭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林俊与被告徐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林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64元,减半收取4432元,由原告蔡林俊负担。审 判 员 干军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彬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