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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下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楚楚与顾荣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楚楚,顾荣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下保字第7号申请人:王楚楚。被申请人:顾荣峰。申请人王楚楚与被申请人顾荣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顾荣峰名下的车牌照为浙J×××××长安轿车一辆以人民币30000元为限进行诉前保全。为此,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证押金3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太龙、泮宝连、陈荣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顾荣峰所有的车牌照为浙J×××××长安轿车一辆予以查封(金额以30000元为限)。二、本次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财产不得转移、转让或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应再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勇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