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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珲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乘胜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市耀天新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乘胜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珲春市耀天新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珲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乘胜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李贵录,经理。被执行人:珲春市耀天新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张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乘胜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市耀天新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珲民二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76220元,案件受理费3471.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财产保全费2435元,申请执行费5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将扣划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529.39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1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共计给付231529.39元,双方当事人对剩余款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珲执字第691号执行案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高振玉审判员  邢德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