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茂胜诉王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胜,王永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685号原告张茂胜(又名张茂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河生,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锋,男,汉族,1989年4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根东,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胜诉被告王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茂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红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关一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