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15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付成涛与付成涛、陈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付成涛,陈宁,王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55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法定代表人:郑福信,行长。被告付成涛。被告陈宁。被告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诉被告付成涛、陈宁、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232797.4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坐落于寿光市区银海路193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付成涛、陈宁、王伟银行账户存款232797.4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二、查封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所有的位于寿光市银海路193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魏云涛审 判 员 方 璇人民陪审员 董慧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