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二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与北京易盛泰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北京易盛泰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620号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马万杰,院长。委托代理人朱修岭,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易盛泰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陈建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继超,公司员工。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诉被告北京易盛泰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双方于2015年4月13日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97元,减半收取479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刘 嫣人民陪审员 路会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亚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