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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391号原告梁某,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告陈某某,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戴远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馨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