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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某诉何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村民。委托代理人鲁亚军,旬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何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职业同原告。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杨平怀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栓贵、马建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自己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农历12月12日相识,2012年农历正月5日订婚,同年2月2日依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月9日依法登记结婚,12月27日生育儿子何某某。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特别是2013年农历正月初六日晚,双方因琐事再次发生矛盾后,被告持刀殴打自己,并将其拉架的父亲的手臂砍伤,因而致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6月,双方因琐事再次发生矛盾后,自己外出上海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因而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随被告生活。被告何某辩称,原告所述相识、订婚、举行仪式、登记结婚时间、孩子出生时间及孩子的姓名是准确的。婚后两人共同前往山东打工,期间夫妻关系尚好。2012年11月双方回到旬邑。2013年正月初六晚,因孩子的问题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要离家外出,自己很伤心,便用刀开了两瓶酒自己喝,所以自己并未用刀针对她。之后2013年5、6月份,双方便分别外出打工。2013年6月,通过电话联系,自己前往苏州寻找原告,但双方两次见面均以吵架收场,之后便分居生活至今。后自己多方寻找原告,但均无结果。由于孩子现在年龄尚小,因此不同意离婚。综合原告的陈述,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2、如夫妻感情破裂,孩子应随谁生活,孩子的抚养费应如何负担。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出示手机短信三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原告出示的手机短信是自己所为并表示无异议。被告针对其主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经对原告所举证据综合被告质证意见综合审查分析认为:对于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手机短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一定的关联性,且被告质证表示无异议,予以认定。综合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证明了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农历正月5日订婚,同年2月2日依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月9日依法登记结婚。同年12月27日生育儿子何某某。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6月,双方在外打工期间,因琐事再次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2月25日,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随被告生活。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6月份,双方因琐事再次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至今,因而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因此原告请求离婚应予准许;由于孩子长期随被告及其家人生活,为了使孩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加之庭审中,被告要求抚养孩子,原告亦表示同意,因此孩子应随被告生活;原告应依照上年度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的30%给付孩子适当的抚养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二、孩子何某某随被告生活,原告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34809.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平怀人民陪审员  马建刚人民陪审员  张栓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凯锋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