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执字第4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邵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招斌、吴纪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招斌,吴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467-1号申请执行人邵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生良,局长。被执行人张招斌。被执行人吴纪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招斌、吴纪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2015)邵执审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并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但在执行期限内无法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执审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张 明执行员 杨雪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碧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