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缪剑岗、陈冰与陈冰、白文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剑岗,陈冰,白文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110号原告缪剑岗。被告陈冰。被告白文余。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剑岗与被告陈冰、白文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剑岗以被告陈冰出境系涉外因素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缪剑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剑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83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邹丽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舜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