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扬州金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康法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扬州金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康法,杜广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47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在扬州市维扬路171号。负责人徐勇,行长。被申请人扬州金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新城河路506号。法定代表人王康法,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康法。被申请人杜广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394号裁决书一案,被申请人扬州金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康法、杜广芳未对上述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上述仲裁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请求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394号裁决书的申请应予准许。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