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翟必胜与被执行人彪明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625号申请执行人翟必胜与被执行人彪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153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彪明祥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翟必胜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翟必胜借款26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275元、执行费3954元,由被执行人彪明祥承担。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彪明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彪明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