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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商初字第16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商初字第1692-3号原告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洪朴,总经理。被告山东中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邱敬标,董事长。被告黄尊勇,男,生于1971年8月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中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黄尊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O15年4月2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40元,由原告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迎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人民陪审员  刘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