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翼法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翼城县励鑫小额贷款公司与陈建、张艳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翼城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艳红,陈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翼法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翼城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翼城县。被执行人:张艳红,女,52岁,汉族,翼城县人。被执行人:陈建,男,54岁,汉族,翼城县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翼城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艳红、陈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翼证执字第59号公证书,执行标的为527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艳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取了被执行人陈建在翼城县****的每月工资收入的70%。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认可,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翼证执字第59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持本裁定向翼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李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