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向民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春晖、安玉华与刘忠春、佳木斯市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晖,安玉华,刘忠春,佳木斯市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向民初字第221-1号原告张春晖,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安玉华,女,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刘忠春,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佳木斯市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中山路109号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牟国有,该公司经理。本院2015年4月29日对原告张春晖、安玉华与被告刘忠春、佳木斯市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向民初字第221号民事裁定书中,现补正如下:裁定书正文第二页正数第三行“将位于二九一农场通江小区综合楼北数第二户、第六户房屋予以查封”更正为“将位于二九一农场通江小区综合楼北数第二户、第六户房屋(1-2商服门市)予以查封”。审 判 长 陈 林人民陪审员 韩 晶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宏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