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终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尹凤香与刘聪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凤香,刘聪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997号申请执行人尹凤香。被执行人刘聪聪。申请执行人尹凤香与被执行人刘聪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武民一初字第7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997号。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给付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99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国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