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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徐林松与吴成修、黄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林松,吴成修,黄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50号原告:徐林松,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吴成修,男,汉族,1964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黄介云,女,汉族,1963年7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林松与被告吴成修、黄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林松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成修、黄介云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林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等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成修、黄介云银行存款5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