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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2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青岛中航翔通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徐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航翔通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徐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141号原告青岛中航翔通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双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慧,山东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添。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航翔通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中航翔通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7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费晓娥人民陪审员  张晓萍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