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3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1等与王×3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1,王×2,王×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38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1,男,1940年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4(王×1之子),1965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春月,北京张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2,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春月,北京张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3,男,1945年1月16日出生。上诉人王×1、王×2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2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1、王×2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1、王×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1、王×2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王×1、王×2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王×1、王×2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旭云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丽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