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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3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1等与王×3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1,王×2,王×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38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1,男,1940年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4(王×1之子),1965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春月,北京张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2,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春月,北京张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3,男,1945年1月16日出生。上诉人王×1、王×2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2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1、王×2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1、王×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1、王×2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王×1、王×2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王×1、王×2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旭云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丽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