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孙美华与青岛宏泰铜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美华,青岛宏泰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942号申请执行人孙美华。被执行人青岛宏泰铜业���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李宝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美华与被执行人青岛宏泰铜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岛宏泰铜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劳人仲案字(2014)第536号裁决书的执行。执行费461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宏泰铜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华审判员 蒋为民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召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