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显富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显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91号罪犯张显富,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3日作出(2002)渝二中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显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5年9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48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20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8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8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0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0年6月2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张显富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显富,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显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显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