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436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