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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436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