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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谷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505号原告谷某,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张丽红,河北世纪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敬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华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