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万昌亮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昌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910号罪犯万昌亮,住湖北省阳新县。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罪犯万昌亮,于二○一二年三月六日因犯抢劫罪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发现漏罪,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浙温刑初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昌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万昌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5年2月底止,共获考核分119.3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万昌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万昌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昌亮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O二O年十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