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山东海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海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鼎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初字第6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负责人:刘再民,行长。被告:山东海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良,总经理。被告:江苏鼎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良,总经理。被告: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明景,董事长。被告:李洪良。被告:吴祝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与被告山东海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鼎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洪良、吴祝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40元减半收取为270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计3202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 峰代理审判员 刘文华人民陪审员 孙兆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