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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5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甘肃华视瑞丰光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沈广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55-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华视瑞丰广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法定代表人赵立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荣建华,系该公司销售经理。被执行人沈广军,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商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26721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79元,执行费3951元,合计2740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沈广军的银行存款2740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天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二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