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无刑初字第0011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群众,务农,2013年4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2015年3月26日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无极县。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以无检刑变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英、聂晓丽出庭支持公诉。期间补充侦查二次,延期审理一次。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6日下午,因俱学辉在无极县西郝庄村将高某停在路边的汽车(车牌号:冀A×××××)砸坏而与李某甲发生矛盾,后俱学辉找到李某甲家中与被告人李某甲、李老白发生打斗,被告人李老白、李某甲将俱学辉打伤。2013年3月7日经无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俱学辉的伤情为轻伤,2013年6月25日经无极司法医学中心补充鉴定俱学辉的伤情为重伤。该检察机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建议对李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量刑。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6日下午,俱学辉在无极县西郝庄村将高某停在路边的冀A×××××汽车砸坏与李某甲发生矛盾,俱学辉找到李某甲家中与被告人李某甲和李老白发生打斗,俱学辉被李某甲、李老白用铁锹打伤。2013年3月7日经无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俱学辉的伤情为轻伤,2013年6月25日经无极司法医学中心补充鉴定俱学辉的伤情为重伤。2015年3月11日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俱学辉的伤情为重伤,VIII级伤残。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和李老白的亲属与被害人俱学辉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俱学辉对被告人李老白、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甲和李老白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3年2月16日下午,高某的车被俱学辉用镐把砸了,俱学辉给我打电话让我回家等着,我开车往家走,在车上给我父亲打电话说俱学辉弄死我,用手机报了警。我刚到家中,俱学辉也到了我家门前,我父亲李老白把我往后拉,说你不用管,我父亲手里拿着铁锹,俱学辉拿着刀子扎我父亲,我父亲拿着铁锹对着俱学辉连拍带砍,俱学辉拿刀扎我的时候我握住了他的手,我父亲拿铁锹砍俱学辉的手,俱学辉手中的刀子掉了,从我家往外跑,我顺手抄了根铁棍棒了俱学辉的腿部一下,俱学辉往南跑了。2、同案犯李老白的供述:2013年2月16日下午我在电焊摊上干活,我儿子李某甲打电话说俱学辉把他的车砸了还要到家里弄死他,我对银收说你回来吧。银收回来后正说经过,俱学辉从车上下来,手里拿着刀子,我对李某乙、李某甲说你躲在后面,我顺手抄起靠在家门边的铁锹,对俱学辉说你要是弄死三儿,就先弄死我,俱学辉拿刀扎我,我用铁锹砍在俱学辉的头上,俱学辉往前一栽,刀子扎在我的腿上,接着俱学辉站起来扎躲在我身后的三儿,我拿铁锹砍了俱学辉头部一下,又用铁锹对着俱学辉连砍带扎,看见俱学辉手里拿着刀子就用铁锹砍在他的手上,把刀子打掉了。俱学辉的两个胳膊、头部、还有身上有伤,都是我拿铁锹砍的。3、被害人俱学辉的陈述:2013年2月16日我因为拔车钥匙的事情和李某甲发生了争执,将小茹的长城车用镐把砸了。我给李某甲打电话说我在陈村村口等着你,李某甲说我在家里你过来吧,我去了李某甲住的地方,李某甲往家里跑并喊爹拿刀。我看见李老白从屋里出来手里拿着一把自制的砍刀,我冲着李老白走了过去,在李老白的身后李某甲和他的大哥手里也拿着砍刀,李老白砍了我的头部一下,他们父子三人拿刀砍我身上,我从地上爬起来就往外跑,他们三个追我,我往北跑准备开车发现我的手使不上劲断了,我让唐某开车将我送到医院,我头部、左右胳膊、左腰部及背部受伤了。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3年2月16日16时许,我在院子里干活,我弟弟李某甲回来了说学辉找他打架来了,我就不干活了,收拾家伙放到我父亲的屋里,从屋里出来听见我父亲说学辉你和三有仇啊,那个人拿刀子扎我弟李某甲,我父亲把我弟一拉,他们要打架我就躲出去了。5、证人唐某的证言:2013年2月16日16时许,我在我村修车,听见有人喊我看是俱学辉坐在了副驾驶位置,俱学辉的头上、手背上全是血,我将俱学辉拉到了藁城市人民医院。6、证人高某的证言:2013年2月16日我的长城轿车车钥匙被驾驶53W53的人弄断了,后来车被俱学辉用一根木棒砸了。7、证人谷某的证言:我家的轿车被驾驶53W53的人砸坏了。8、鉴定意见(1)无司鉴中心(2013)医鉴字第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俱学辉属轻伤,三个月后可视肢体功能情况补充鉴定。(2)无司鉴中心(2013)医鉴字第1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俱学辉属重伤。(3)京盛唐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577号鉴定意见书证实俱学辉的伤情为重伤,VIII级伤残。9、李某甲、李老白提供的俱学辉遗留在现场的刀子照片、砍伤俱学辉的铁锹照片、铁棍照片、打斗现场照片。以上物品均被无极县公安局扣押。10、俱学辉冀A×××××轿车照片及从车内提取铁棍的照片、高某被毁坏的长城轿车照片。11、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李某甲2013年2月16日16时报案。12、李某甲、李老白、俱学辉等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双方当事人及证人的出生日期。无极县公安局郝庄派出所证明证实俱学辉的两份鉴定意见书均由该所取回。14、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俱学辉因损毁汽车价值4430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15、调解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李老白的亲属与被害人俱学辉达成,被害人俱学辉对被告人李某甲、李老白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甲、李老白从轻处罚。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琐事与俱学辉发生纠纷,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俱学辉身体,致被害人俱学辉重伤,VIII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甲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俱学辉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而且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依法酌情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卢贞建审 判 员 李 巍人民陪审员 司伟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