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开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明,陈晓玲,柯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433-1号申请执行人陈开明,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晓玲,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柯年英,女,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开明与被执行人陈晓玲、柯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房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