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715号原告谢某某,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委托代理人江海龙,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以其与被告无婚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明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璧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