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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高立凯与崔铁坡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凯,崔铁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406号原告高立凯,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晓红,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铁坡(又名崔老铁),农民。原告高立凯与被告崔铁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立凯及委托代理人曹晓红、被告崔铁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立凯诉称,被告经营铝塑门窗加工,我于2012年7月给被告安装门窗,2014年1月29日经过结算,被告共计欠我安装费78160元,被告给我写下70000元欠条,还有8160元安装费没有计算在内,之后我多次找被告要款,被告一直以无款为由不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我安装费7816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及其他实际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崔铁坡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口头辩称,欠条我写的是70000元,另8000多元不欠。被告安装坏了,交不了工,验收不合格。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开始,原告给被告承揽的楼房门窗工程进行安装,2014年1月29日经结算,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今欠柒万元(70000元)、老铁、2014年1月29日”。该欠条的下面还写有“正大花园(680扇×12=8160元)未算”。原告承认8160元是自己所写。被告否认欠8160元,只认可70000元是自己写的,并称自己写欠条时没有对原告的安装质量验收,自己手中没有合同,原告手中有合同。原告对此否认。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安装门窗,被告给付安装费,双方已经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双方没有提交书面合同,但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说明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原告以持有的欠条向被告主张78160元,因其中8160元是原告所写,被告否认有此欠款,对8160元欠款应不予认定。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其它实际费用,没有具体数额和证据,应不予支持。被告认可欠款70000元是自己写的,但无证据证明质量不合格,故对欠原告款70000元应予给付。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时间和利率,故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至付清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铁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高立凯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4元,由被告崔铁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玉环审 判 员  牛惠林人民陪审员  王贝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