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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刑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赵付强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付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刑执字第129号罪犯赵付,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开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了(2011)开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附带民事赔偿2889.8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6月7日至2016年12月6日。该犯于2012年4月1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通刑执字第34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9个月。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近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考核认定,罪犯赵付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改造任务,该犯自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被监狱记四次功,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建议减刑9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被监狱记四次功,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罪犯记功审批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付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6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 图审判员 础 鲁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尚明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