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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薄俊珍与薄建屹、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物权保护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薄俊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何东旭,男,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薄建屹,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齐俊安,男,汉族。一审被告: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孙世龙,该医院院长。再审申请人薄俊珍因与被申请人薄建屹、一审被告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薄俊珍申请再审称:张静辰在生前已经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要回薄建屹保管的财产,足以说明张静辰解除了保管协议。张静辰住院期间,薄俊珍垫付7000元医疗费和5000元护工费,生效判决未予查清。薄俊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2011年5月29日,在薄俊珍、薄建欣、张静辰在场的情况下,薄建屹立下了《现金管理》,约定为张静辰老人看病的现金85406.71元由薄建屹保管,专款专用;张静辰老人百年之后,如有剩余归薄建屹所有。2011年8月张静辰委托女婿何东旭(薄俊珍丈夫)要回看病钱、户口本等,在诉讼中张静辰去世,该案终结诉讼。张静辰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经生效判决确认解除协议,薄俊珍关于提起诉讼即解除保管合同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系薄建屹提起的要求薄俊珍归还其保管的医疗费纠纷,薄俊珍在诉讼中称其曾垫付7000元医疗费及5000元护工费要求从现金管理协议中扣除,根据现金管理协议,该项费用应以出院票据为准,薄俊珍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待其有充足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生效判决对此已经阐明。综上,薄俊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薄俊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爱武代理审判员  蒋瑞芳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