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辖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沈跃文与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跃文,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玉,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跃文。原审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张德平,经理。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5)李商初字第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青岛市,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筑机具租赁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由李沧区人民法院依法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故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