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陈学进、梁钦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陈学进,梁钦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33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居委会鉴海北路326号。负责人林德宏。委托代理人卢国全,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学进。被告梁钦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陈学进、梁钦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卢国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学进、梁钦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学进向原告申办信用卡,领卡后被告陈学进进行消费并用于购车分期付款。被告陈学进向原告申请贷款50000元用于购买比亚迪F3汽车,分36期还款。根据《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约定条款》第二条第10款的约定,若申请人的龙卡信用卡被停卡或违反中国建设银行相关规定时,无需经中国建设银行特别告知,申请人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申请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及利息、滞纳金。被告陈学进从2012年12月2日开始透支,截至2014年11月19日,累计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43828.18元,其中透支本金人民币43179.5元,利息人民币648.68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陈学进拒不归还欠款。被告陈学进、梁钦凤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梁钦凤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陈学进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43828.18元,其中透支本金人民币43179.5元,利息人民币648.68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1月19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2.被告梁钦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领用合约、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申请表、购车分期付款申请人约定条款、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挂号清单、邮件网上查单各1份对其起诉的事实予以证明。被告陈学进、梁钦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其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信用卡领用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协议内容各自履行义务。现被告陈学进在刷卡消费取现及办理分期贷款购车业务后未按约定时间还款,依法应当承担偿还透支款及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的夫妻存续期间,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本案的债务。故原告请求被告梁钦凤对被告陈学进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学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偿还透支款本金人民币43179.5元,利息人民币648.68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1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以人民币43179.5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梁钦凤对上述第一项被告陈学进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447.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学进、梁钦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阳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敏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