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江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佳与被告宗远勇、薛庆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佳,宗远勇,薛庆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江民初字第253号原告赵佳,男,1986年10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一流,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远勇,男,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被告薛庆梅,女,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原告赵佳与被告宗远勇、薛庆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滕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一流,被告薛庆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远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佳诉称,原告原是被告的工作人员,2014年10月28日,被告宗远勇经原告担保向案外人单凌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借期为一个月。借期届满后因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已由原告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薛庆梅与宗远勇系夫妻关系,宗远勇的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妻薛庆梅应与宗远勇共同归还原告代还的上述借款。被告宗远勇未答辩。被告薛庆梅辩称,我和宗远勇系夫妻关系,我们于2000年登记结婚,现在还没有离婚。宗远勇走之后我就听赵佳说之前借的是200000元,后归还了50000元,借条改成150000元。他说当时我不在,我就问他你看到过我这么长时间,怎么不跟我说一声的,我说你们之间的事情真应该告诉我,我要是知道,不会让宗远勇对外借钱的,我不同意归还15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被告宗远勇向单凌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原告赵佳为被告宗远勇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2015年2月9日,原告赵佳代被告宗远勇归还单凌150000元,单凌出具一份收条给原告赵佳。嗣后,被告宗远勇未能归还原告赵佳代还的上述借款。另查明,被告宗远勇与被告薛庆梅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9月3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借据一份、收条一份、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赵佳代被告宗远勇还款150000元,即取得追偿权。被告宗远勇应及时归还,现其久拖不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薛庆梅与被告宗远勇系夫妻关系,被告宗远勇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薛庆梅应与被告宗远勇共同偿还。被告宗远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不能举证、质证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宗远勇、薛庆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赵佳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本案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宗远勇、薛庆梅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滕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