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赵志高诉胡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高,胡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950号原告赵志高,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胡南,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赵志高诉被告胡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贺松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