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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赵志高诉胡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高,胡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950号原告赵志高,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胡南,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赵志高诉被告胡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贺松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