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林元洪与胡允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元洪,胡允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230号原告:林元洪。被告:胡允金。原告林元洪为与被告胡允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29日原告林元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元洪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元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4元,减半收取1662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周彪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刘志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茂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