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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经开执字第00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海纳新材料有限公司、马慧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执字第00179-2号申请执行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平平,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朱铁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海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周永林,总经理。被执行人:曹茂宇,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马惠静,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08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马惠静所有的财产在1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惠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马惠静已全部履行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惠静所有的芜湖市世茂滨江花园1-1#楼2-801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凤林附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