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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邓攀与牛自力、李联州、贾小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攀,牛自力,李联州,贾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邓攀,男,汉族,1984年3月1日生。被执行人:牛自力,男,汉族,1981年7月16日生。被执行人:李联州,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生。被执行人:贾小强,男,汉族,1974年11月21日生。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牛自力、李联州、贾小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邓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牛自力、李联州、贾小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孔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志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