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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7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吴计奖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吴计奖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327民初13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6761849039,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新世纪花园2幢101室。代表人:王少中,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治,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计奖,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告吴计奖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吴计奖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7631.7元、费用1063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标准信用卡金卡卡号6259190040507711申领时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合同相关约定日利率为0.035%-0.05%;到期日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违约金;当期最低还款额=本期各种费用和利息+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本期预借现金余额+分期分摊本金+(本期消费余额+上期未计入最低还款额且未还的消费余额)*10%。透支事实2015年6月18日起开始透支,截止2016年12月31日欠本金57631.7元,费用1063元。还款事实2016年12月31日最后一次还款2000元,后再无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57631.7元透支费用1063元透支利息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0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57631.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吴计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7631.7元、费用1063元及利息(以本金57631.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7元,减半收取633.5元,由吴计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卢立坤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陈秀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