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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东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臧立春与冯俊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臧立春,冯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臧立春,男,32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冯俊,女,系吉E921**号车辆车主。2015年4月25日晚5点左右,申请人被李喜富驾驶的被申请人冯俊所有的吉E921**号车辆撞伤,当日入住通化市第三人民医院。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冯俊所有的吉E921**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冯俊所有的吉E921**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海军审 判 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大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