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x诉被告何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何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568号原告王x,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城郊乡新村行政村赵寨村001号。被告何x,女,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海清,郸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何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负担。审判员 侯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