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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x诉被告何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何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568号原告王x,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城郊乡新村行政村赵寨村001号。被告何x,女,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海清,郸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何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负担。审判员  侯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