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三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许宏仁与刘海峰、张彦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宏仁,刘海峰,张彦玲,王卫国,洛阳慧通星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振华,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昊宇商贸有限公司,刘冬梅,洛阳奥斯卡广百影城有限公司,洛阳耀宇商贸有限公司,吴艳聪,洛阳凯阳工贸有限公司,刘明照,刘慧仙,潘灿伟,洛阳凯盈商贸有限公司,许六鹏,洛阳恒凯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奥斯卡壹号广场影城有限公司,马延飞,洛阳炫域达商贸有限公司,廉菲,洛阳睿博商贸有限公司,吕西亚,洛阳欧丽娅服饰有限公司,谢锐峰,洛阳赢信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鼎富商贸有限公司,李雪松,洛阳市固本实业有限公司,吴秀兰,张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112-4号原告许宏仁。被告刘海峰。被告张彦玲。被告王卫国。被告洛阳慧通星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25号。法定代表人王卫国被告张振华。被告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25号奥斯卡商务楼888房。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被告洛阳昊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25号奥斯卡商务楼816。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被告刘冬梅。被告洛阳奥斯卡广百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25号。法定代表人刘冬梅。被告洛阳耀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御博路32号。法定代表人刘冬梅。被告吴艳聪。被告洛阳凯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七一路13号院。法定代表人吴艳聪。被告刘明照。被告刘慧仙。被告潘灿伟。被告洛阳凯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25号奥斯卡商务楼709室。法定代表人潘灿伟。被告许六鹏。被告洛阳恒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2号奥斯卡商务楼7楼706房。法定代表人许六鹏。被告洛阳奥斯卡壹号广场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6号街坊壹号广场3楼。法定代表人许六鹏被告马延飞。被告洛阳炫域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七一路13号院。法定代表人马延飞。被告廉菲。被告洛阳睿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25号奥斯卡商务楼808室。法定代表人廉菲。被告吕西亚。被告洛阳欧丽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25号奥卡商务楼808室。法定代表人吕西亚。被告谢锐峰。被告洛阳赢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六街坊建业壹号城邦12幢112-01号。法定代表人谢锐峰被告洛阳鼎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六街坊建业壹号城邦12幢112-02号25号。法定代表人谢锐峰被告李雪松。被告洛阳市固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85号负一层。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被告吴秀兰。被告张瑛。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宏仁诉被告刘冬梅、吴艳聪、刘海峰、张彦玲、刘明照、王卫国、张振华、刘慧仙、吴秀兰、张瑛、李雪松、马延飞、谢锐峰、吕西亚、廉菲、许六鹏、潘灿伟、被告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凯阳工贸有限公司、洛阳慧通星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凯盈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奥斯卡壹号广场影城有限公司、洛阳奥斯卡广百影城有限公司、洛阳炫域达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睿博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昊宇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恒凯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欧丽娅服饰有限公司、洛阳耀宇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鼎富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固本实业有限公司、洛阳赢信商贸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宏仁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艳聪、张彦玲、刘慧仙、吴秀兰、张瑛、李雪松、马延飞、谢锐峰、吕西亚、廉菲、许六鹏、潘灿伟、被告洛阳凯阳工贸有限公司、洛阳慧通星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奥斯卡壹号广场影城有限公司、洛阳炫域达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睿博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昊宇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恒凯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欧丽娅服饰有限公司、洛阳耀宇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鼎富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固本实业有限公司、洛阳赢信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宏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宏仁撤回对被告吴艳聪、张彦玲、刘慧仙、吴秀兰、张瑛、李雪松、马延飞、谢锐峰、吕西亚、廉菲、许六鹏、潘灿伟、被告洛阳凯阳工贸有限公司、洛阳慧通星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奥斯卡壹号广场影城有限公司、洛阳炫域达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睿博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昊宇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恒凯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欧丽娅服饰有限公司、洛阳耀宇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鼎富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固本实业有限公司、洛阳赢信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胡晓光审 判 员 张通通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