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阳泉市天正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云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天正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云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05号原告阳泉市天正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全有,公司职工。被告徐云焕,女,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市天正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云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泉市天正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泉市天正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辛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