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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世乐申请刘涵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乐,刘涵彬,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杨世乐,男,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刘涵彬,男,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作出的(2012)达民初字第381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杜贵荣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文苑新村房产一套。现因案件需要,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杜贵荣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文苑新村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立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