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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戴震英与苏当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震英,苏当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震英,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当峡,女。上诉人戴震英因与被上诉人苏当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震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戴震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震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戴震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琦审判员 张 玮审判员 张攀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