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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裴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28号原告裴某,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东平县,现住山东省平阴县。委托代理人高长君,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女,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裴某承担。审判员  安自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雨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