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诉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靖江市惠龙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靖江市惠龙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诉保字第0007号申请人靖江市惠龙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车站路华侨新村群楼16号。法定代表人张彩龙,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季市镇长安南路188号。申请人靖江市惠龙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靖江市惠龙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丽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