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赖岸如诉陈惠英等人相邻通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岸如,陈惠英,陈添财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1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赖岸如,男。委托代理人蓝振初,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惠英,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添财,男。委托代理人赖绿锋,男。上诉人赖岸如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4)河紫法民一重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原告赖岸如与被告陈添财、陈惠英同属一村民小组村民,涉案通道所使用的土地,双方均未提供该土地的使用权证,因此该土地属该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原告赖岸如房屋自1996年间建成至今利用该土地开设长25米、宽3米的出入通道,现被告陈添财、陈惠英在该土地上建筑围墙,只留宽1.25米、长20米的通道,原告赖岸如认为本案为相邻通行权纠纷,实质上是该土地的使用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现原、被告双方对涉案的土地使用权属发生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再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原、被告双方争议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先予处理。综上,原告赖岸如诉请排除妨碍,恢复道路原状,理由不足,应予以驳回起诉。至于被告陈添财、陈惠英提出的反诉请求,因未向原审法院提供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驳回原告赖岸如的起诉。二、驳回被告陈惠英、陈添财的反诉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原告赖岸如,反诉费100元,由被告陈惠英、陈添财负担。上诉人赖岸如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原审认为“涉案通道所使用的土地,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供土地权属的证据,把相邻通行权纠纷,认为土地使用权纠纷。”而根据《土地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作出不属法院管辖,应予驳回的裁定。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是不负责任的,踢皮球的错误裁定。上诉人于1996年8月经政府审批准予建房后,就在被上诉人老屋门前形成了一条长20多米、宽约3米路道(下称涉案通道)一直通行至2013年10月被被上诉人非法堵塞,通行了足足17年,在通行期间,没有出现任何异议,现在日常生活中需要通行的有30多人,且是唯一的通道,近二十年的历史通行事实还不足以证明吗!且问乡间历史形成的通道除了正常的通行事实外,还需要什么证据证明土地权属呢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相邻通行权应优于其它使用权,涉案通道占地不管原来属于什么性质的用地,通过近二十年的通行事实,早已经改变土地用途,形成通道用地是不争的事实,这是认定事实错误其一。其二、原审认为在涉案通道上,被上诉人只留宽1.25米、长20米的通道是错误的,事实上涉案通道全部被堵截,在边缘另修一条弯弯曲曲,无法正常通行的道路。还有一点必须指出的是,原审法院的裁定不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裁判,而是推卸责任,同时也把矛盾扩大。纵观本案,案发当初上诉人已经先后向村、镇二级投诉,要求政府部门处理,政府认为是相邻通行权纠纷无法调处,建议上诉人走诉讼程序,通过艰难的近一年半一审、二审、再审的程序后,再回到由政府处理,政府能处理得了吗综上,本案是相邻通行权纠纷,而不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应当适用《物权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是适用《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请求:一、依法撤销(2014)河紫法民一重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二、依法判令被上诉人立即排除妨碍,恢复道路原状,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被上诉人陈惠英、陈添财答辩称,一、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属于被上诉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上诉人于1988年及1989及取得了宅基地的合法审批手续,并建置了砖土结构的民房。1996年上诉人在建房期间,因非法占用被上诉人的土地,曾发生大规模的冲突纠纷,后经村委的协调,并在村委主持,村内族老的见证下,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签署了涉案土地的使用约定。2012年,被上诉人回乡下拆旧屋起置新屋,按照当年双方签署的涉案土地的使用约定,被上诉人主动修造了1.25米宽的通道给上诉人使用(该通道于2013年11月修造完毕),至目前止,该通道一直由上诉人正常使用。被上诉人尊重事实,严格履行双方签署的约定,被上诉人也根本不存在侵犯相邻通行权的过错,反而是上诉人公然撕毁约定,欲以村霸的方式继续霸占被上诉人的土地。紫金县古竹法庭审理此案时,上诉人的证人也明确指出,上诉人的屋后即有通道出入,且上诉人屋门前的土地亦为自有,完全可以另行开辟新通道。二、按《约定》的规定,涉案土地只是暂借,且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使用一年半)。因被上诉人一家长期在外务工,一直没有使用涉案土地,但该土地的权属不会因此发生任何改变,被上诉人对涉案土地有绝对的支配使用权,绝不能因涉案土地被上诉人非法占用了10多年就使得违法行为合法化。三、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土地受法律保护,权利人土地是经过国土部门登记并发放呈批表,四至明确。综上,足于说明上诉人无理取闹,激化矛盾,自私自利,以非法占用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为保护被上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恳请驳回上诉人的非法请求,并由上诉人承担本案的所有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相邻通行纠纷,此类纠纷侵犯的是相邻通行权利,是民事案件审理应解决的纠纷,而非以相邻通行需使用的土地的权属为是否支持主张权利的依据,与一般涉及土地权属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所不同。原审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错误,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4)河紫法民一重字第6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伟亮审判员 张东明审判员 周春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小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