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谌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谌黎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463号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威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国红。被告谌黎明,住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芳林路***弄***号。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谌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7,850.6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岳峰 百度搜索“”